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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结婚违法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期间财产的处理

2022年9月9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刘存权律师,江门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隐瞒病情结婚违法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隐瞒病情结婚违法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十条第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精神病并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精神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赵某隐瞒患有精神病的事实与王某结婚,且在婚后久治不愈,王某遂申请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日前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宣告王某与赵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1月23日经人介绍认识,见面认识时,介绍人介绍赵某曾被煤气中毒,现比较老实、本分、不爱说话。双方认识三天后订婚,于2012年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赵某情绪、思维、行为均明显异常,存在严重的精神障碍,方了解得知赵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赵某在婚后虽经多方医治仍未能治愈。王某为解除其婚姻,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作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患慢性精神分裂症,患病时间大致为2010年9月,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遂据此申请法院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

本案中,赵某经重庆市法庭科学鉴定所鉴定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患病时间大致为2010年9月,该病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本不符合结婚条件,且婚后未能治愈,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法院遂作出宣告其婚姻无效的判决。

无效婚姻期间财产的处理

无效婚姻期间财产的处理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本条看《婚姻法》在处理上适用以下原则: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Tags: 隐瞒病情结婚违法 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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