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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

2013年1月16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


  导读:诉讼离婚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再次起诉的期限限制;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无过错方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当事人若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自己的相关主张,则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面临败诉的危险!

   【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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