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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知识产权如何分割

2013年1月16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我国的婚姻法实行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即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财产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在离婚时各分一半。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配偶他方的支持。对已经实现的经济利益,无疑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后取得经济利益能否作为共同财产,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当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权婚前一方已经创作完成并发表,只是在婚后才取得稿酬。对这种情况,应该视为是婚前财产。因为婚前一方作品一经发表,即取得财产权利,是一种既得财产权利,只是在婚后实际取得所以不影响婚前财产性质。

  

  2、当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创作,比如一项发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转让或投入市场,而在婚后投入市场。对这种情况,我们也通常认为原则上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在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对经济利益的取得付出劳动的,可分给适当的财产。

  

  最高法院对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规定为归一方所有,同时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应当将其界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采用折价补偿或保留另一方诉权(待将来实际取得收益时再进行分割)的办法。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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