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瞒的财产在离婚后我能要求再次分割吗?
2013年1月16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编辑同志:
因我的丈夫周某长期在外寻花问柳,我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并对有关财产作了分割。但是,最近,我发现周某在离婚前在外所谓的租住的房屋实际上系周某出资购买。请问,对这所房屋我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吗?
读者
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在离婚时,声称其在外居住的房屋是租赁的房屋,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隐瞒,你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周某出资购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因此你应从你发现周某原来租赁的房屋是周某出资购买的次日起两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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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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