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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2013年2月20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户口已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户口不在北京的当事人,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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