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婚姻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知识
文章列表

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必须通过诉讼途径

2013年2月26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如果要离婚 什么时候最合适
  • 2.诉讼离婚要提供的材料
  • 3.离婚后有财产纠纷怎么办 离婚财产分割履行期一般多久
  • 4.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判
  • 5.现在男女离婚财产分割相关规定是什么 离婚了陪嫁怎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