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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婚姻中的过错方?
2013年3月11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谁是婚姻中的过错方?
离婚的过错方是相对与无过错方而言,在我国的法律中,过错方一般指的是符合以下事实的男女一方有下述第一至第三种行为,称为过错方。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无过错方在裁判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上称为离婚损害赔偿。而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这时,要着重对无过错方进行自强、自重、自爱和自立的教育,防止意外或恶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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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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