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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身份证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属无效婚姻

2013年5月13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7年前,刚满17岁的黄某拿着姐姐的身份证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而今,达到法定婚龄的黄某想得到一份真正的合法婚姻时,郑某只得选择与黄某姐姐“离婚”。日前,长兴法院作出公开宣判,确认郑某与黄某姐姐的婚姻无效。

2001年初,温州姑娘黄某与长兴小伙郑某相识后,双双坠入爱河。数月后,怀有身孕的黄某作出与郑某结婚的决定。然而此时的黄某尚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于是她向自已的姐姐借了身份证,并以姐姐的名义开出了相关结婚手续。同年9月14日,黄某又以姐姐的名义与郑某在长兴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多年来以姐姐的名义与郑某生活在一起。今年初,已达到法定婚龄的黄某想要得到一份真正的合法婚姻,便向郑某道明了真相。面对这桩“姐妹易嫁”的婚姻,郑某只得选择与黄某姐姐“离婚”。2月25日,郑某向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已与名义妻子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黄某借用姐姐的身份证,以姐姐的名义与郑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结婚登记的规定,且黄某姐姐在这以前已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现第二次结婚登记属重婚,故本案所涉的郑某与黄某姐姐的婚姻系无效婚姻。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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