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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生育有哪些规定
2013年11月18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问:男女双方在再婚前各有一子女,男方孩子判给了男方,因无能力抚养送了别人,女方孩子判给了对方,婚后可否再生育了子女?
市民 张扬
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您所说的情况不可以再生育。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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