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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

2014年4月28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因受到胁迫,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的违法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胁迫”,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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