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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2014年5月19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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