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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

2014年5月25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一男子与其他女人合伙购买了一套住宅,物管还将二人以家庭成员进行登记,被其妻发现。日前认定,此男这种行为是对妻子不忠,在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判他赔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

与他人合伙买房

今年初,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桩离婚案。女方刘霞诉称,丈夫张刚早年从一企业停薪留职,并下海经商。丈夫挣的钱多了,和她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痕。后来她调查到,丈夫竟然背着她在南岸区南滨路上一知名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与第三者共同居住。

刘霞撂出了一叠证据,包括张刚签订的商品房购房登记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情况登记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购房人是张刚和一姓朱的妙龄女子;在入住登记表上,小区物管还将二人登记为家庭成员。刘称,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丈夫有婚外情,并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她在要求和丈夫离婚的同时,索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还要求分割丈夫私下购买的这套房屋。

张刚却称,他和朱是正常的朋友关系,他们的确合伙购买了住房,并各占50%的出资比例。考虑到房价上涨因素,他们打算买来出租,这是生意上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行为,根本不存在第三者的情况。就算离婚,该房屋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张刚也拿出一些证据,其中有他和朱女士的投资协议书、房屋出租合同。

刘霞表示,丈夫的说法不能自圆其说。因为丈夫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情,而作为一般投资,怎么可能和一个没有夫妻关系的其他女人去购买高尚住宅,这不符合投资经商的规律。她认为丈夫出具的协议不真实,是事后补充的。

判丈夫赔偿2万元

法院认为,购房属于重大家庭开支,张刚背着妻子与他人共同购房,说明张在处理家庭重大事项时,不尊重妻子,该行为存在过错。而从物管公司的登记表可以看出,物管已将张和朱作为家庭成员进行登记入住,说明外界已将二人作为家庭共同成员,而非普通朋友关系。该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由于朱未出庭作证,张也拒绝提供朱的通讯联络方式,法院无法传唤朱了解相关事实,所以法官并不认为张、朱二人是普通朋友关系。

法律规定,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有他人财产的,应先弄清楚夫妻财产的份额才进行分割。所以,法官认为这套合伙购买的房屋要另案起诉,才能确定夫妻财产份额。(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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