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婚姻律师
13822357709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计划生育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调查取证
律师文集
计划生育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子女血亲
财产分割
重婚犯罪
离婚知识
婚姻财产
婚姻动态
案例文章
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
婚姻调查取证
文章列表
复印的东西可以作为离婚的证据吗?(婚姻调查取证)
2014年8月25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调查取证的费用谁出
2.老婆侦察手机抓证据 老公提前反侦察有绝招
3.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取证?
4.通话记录作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证据
5.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