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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的应如何处理

2014年10月2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具有财产内容的决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实现判决、裁定。关于抚养费、扶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之规定,人民法院可就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以及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等。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条件。不提供条件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干涉,对拒不执行者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拘,因而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有权变更抚养关系。另外,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一依照对子女的危害程度中止或取消其探望权。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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