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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共同居住的房屋如何处理

2014年12月17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可由离婚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有原则进行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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