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婚姻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文章列表

女儿放弃继承权可不赡养父母?

2015年3月23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秦律师:我早年丧妻,如今已是60多岁,辛苦几十年,将两个子女(儿子35岁,女儿30岁)抚养成人,如今两人均已成家。近年来,本人由于患病,开销较大,而且没有劳作能力,生活非常困难。儿子虽然愿意赡养我,但是他自己的经济条件也不好。女儿的条件相对较好,于是我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女儿却称我重男轻女,她等我去世后不要求继承我的遗产(仅有一套老房和家具),又称自己已出嫁,赡养是儿子的事,与她这个做女儿的无关,因此拒绝对我进行赡养。请问,女儿的说法可有道理,我该怎么办?王先生

  王先生:你女儿对你有赡养义务,她可以放弃将来的继承权,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今你因病痛导致生活困难,你有权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女儿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法律也并未规定女儿出嫁可免除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的,不仅应受到道德谴责,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或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继承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能够因放弃将来的继承权而予以免除。因此,你女儿拒付赡养费的各种理由均不能成立。她若不履行赡养义务,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其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为消除不公平的顾虑,刘存权律师写信委婉敬告一法官
  • 2.刘存权律师为一公益小事件写律师函给一领导终获支持
  • 3.江门婚姻律师: 婚姻法常识介绍
  • 4.江门离婚诉讼中的十六大认识误区
  • 5.江门:如何认定重婚的罪与非罪,作者刘存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