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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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 夫妻共担

2015年4月23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宋女士:去年,我借给妹妹及妹夫1万元,现在他们离婚了,我妹妹抚养孩子,收入不多,而她前夫经营一家店面。我想让我妹妹的前夫偿还这些借款,但他认为他与我妹妹已经离婚了,借款应该由我妹妹偿还。请问我该怎么办?

  曾律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你妹妹前夫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1万元借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他们共同偿还,他应该承担偿还该借款的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严先生:我朋友的女儿与一男子领取了结婚证,现在,男方想要离婚,还向女方索要结婚前送的首饰,声称如果女方不退还,就要到法院起诉,请问该怎么办?

  曾律师:在结婚前,男方送女方的首饰属于婚前自愿赠与行为,而且首饰已经交付给女方,该首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女方现在不应该退还。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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