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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老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23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导读: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指老年人依据宪法和法律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居家养老 的“空巢”老人权益及生活问题给予了关注,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并且,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就表明,我 们国家非常关爱我们老年人,的的确确把老龄事业放到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对待,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 益。那么,老年人到底有哪些合法权益呢?下面,找法小编就结合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进行解读,并阐述怎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 益。


  ■老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 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 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 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 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 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增加投入,省里决定要建立6000个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第三,38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举下洪洋村陈建勇、白枫岙村丁安林做善事献爱心的例子),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银龄活动)。

  第四,43条规定要兴办养老机构,对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土地使用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医疗机构要在门诊、体检、保健等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57条规定,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七,58条规定,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八,59条规定,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就是不出义务工)。

  这里,请大家注意:以上这些优待,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3、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也就是有继续劳动的权利。

  《老年法》从65条开始到71条止,共6条,都规定了老年人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一,《老年法》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二,《老年法》第6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的组织——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①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心下一代;

  ②传授文化和科学知识;

  ③提供咨询服务;

  ④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办“夕阳产业”;

  ⑥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⑦参加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⑧参加其他社会活动。(68条规定)

  第四,《老年法》第71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归老年人自己,受法律保护(69条)。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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