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婚姻律师
13822357709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计划生育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协议离婚
律师文集
计划生育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子女血亲
财产分割
重婚犯罪
离婚知识
婚姻财产
婚姻动态
案例文章
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
婚姻调查取证
文章列表
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2016年5月29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推荐阅读
涉外婚姻登记手续
涉外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应如何把握?
2.协议离婚未果 财产约定无效
3.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4.上海市协议离婚后想起漏分了财产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5.解答双方外地户口在上海如何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