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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 法院开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7年3月8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昨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房山法院依据该法,开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自称30年持续遭到家庭暴力的谷女士获得保护。

  今年61岁的谷女士要求离婚,同时,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禁止丈夫赵某“靠近自己”。

  谷女士说,其和赵某于1982年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二人常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赵某动辄使用暴力殴打自己。去年8月,赵某再次殴打谷女士,致使其受伤。谷女士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赵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自己。谷女士提交了受伤照片、诊断证明、医疗票据等证据。

  开庭时,赵某承认殴打妻子一事。

  法院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谷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定,禁止被告赵某对谷女士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赵某骚扰、跟踪、接触谷女士。如赵某违反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该裁定有效期为三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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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保护令要注意保存受害证据

  据房山法院统计,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当事人时常提出家庭暴力问题,但较少能够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暴力存在的事实。在抽样调研的1156件案件中,仅有42件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仅占3.6%。另外,此类案件还呈现出“两低”的特点: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比率低,申请法律援助的比率低。

  法官介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可见,立法目的是要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成为正确裁判的关键。

  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如果暴力相对轻微,公安机关无法出具上述证据,怎么办“应当注意保存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证据,只要能够彼此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也能认可。”法官介绍。

  法官还呼吁,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受害人的维权渠道,受害人应当提高主动维权的意识,大胆地向家庭暴力说“不”,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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