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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抚养费 仍有探视权

2017年3月14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离异夫妻争执最多的往往是关于探视孩子的问题,家住塘沽治国里的陈先生离婚后每每提出想到前妻处探望孩子的要求时都会遭到拒绝,只因前妻责怪他不给孩子抚养费。

  2007年10月,陈先生和他的前妻李女士登记结婚。2010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陈先生每个月给孩子8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每当陈先生想去探望女儿,李女士都推三阻四。陈先生说,至今前妻只让他见了女儿两次,并且告知他以后都不能再见女儿了。“只是因为我没有按约定给抚养费,就不让见孩子。”陈先生说,因为他刚刚失业,经济条件比较差,所以没能按时把孩子的抚养费给前妻,前妻就剥夺了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

  陈先生的前妻李女士却表示,双方有约在先,陈先生每个月来看孩子一次,同时要带800元的抚养费给自己。据李女士说,离婚之后陈先生不仅没给过孩子一分钱,而且也没给孩子买过衣服或是礼物。李女士对陈先生的做法非常不满,所以从去年年底开始就不再让陈先生探望孩子了。目前,陈先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

  律师说法:

  就此问题,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的陈凤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应阻碍对方行使权利,更不能以不给抚养费为由阻挠对方探望孩子。

  陈凤律师还表示,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明确并落实离异父母对子女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对维持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会产生积极作用。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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