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婚姻律师
13822357709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计划生育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
律师文集
计划生育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
婚姻效力
子女血亲
财产分割
重婚犯罪
离婚知识
婚姻财产
婚姻动态
案例文章
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
婚姻调查取证
文章列表
在什么情况下,另一方可能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2018年1月18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赡养案件当事人举证须知
2.申请做亲子鉴定委托手续提前知
3.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之完善
4.子女对父母应当自觉赡养扶助
5.继子女对继父母的义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