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婚姻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文章列表

法律上的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2018年4月15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赡养案件当事人举证须知
  • 2.申请做亲子鉴定委托手续提前知
  • 3.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之完善
  • 4.子女对父母应当自觉赡养扶助
  • 5.继子女对继父母的义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