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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救济方式 可撤销婚姻的登记程序

2020年3月4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刘存权律师,江门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姻无效的救济方式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


可撤销婚姻的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不同的原因其所带来的后果情形是不一样的。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导致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怎么样的呢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婚姻法撤销婚姻的条件

  1、按照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胁迫,中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Tags: 婚姻无效的救济方式,可撤销婚姻的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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