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婚姻律师一邱书霞
15106201583
婚姻效力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在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2018年6月19日  苏州婚姻律师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 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文章来源:苏州婚姻律师

律师:邱书霞[江苏]

上海市海华永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0620158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mhyls.com/news/view.asp?id=917164000339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5 苏州婚姻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