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婚姻律师一邱书霞
15106201583
子女抚养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后出生的孩子,父亲该不该抚养

2018年7月16日  苏州婚姻律师
赵红(女)与王刚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因此婚后双方感情很快出现裂痕,不久便协议离婚。两人离婚时,赵红已经怀孕一个月,因孩子未出生,赵红便没有提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出生后,赵红便开始要求王刚承担孩子的生活费,但是王刚以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子女抚养”条款为由,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为此,赵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刚承担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赵红和王刚的孩子虽然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并不能校训户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因此,父母双方离婚后,仍然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义务,不会因子女是在父母离婚后还是离婚前出生而产生差别。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强制性的无条件义务。王刚以孩子是离婚后出生为由而不愿承担抚养义务于法无据。赵红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王刚承担抚养责任,是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苏州婚姻律师

律师:邱书霞[江苏]

上海市海华永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10620158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mhyls.com/news/view.asp?id=919931745282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苏州婚姻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