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婚姻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文章列表

继兄、姐是否有抚养未成年继弟、妹的义务

2013年11月5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赡养案件当事人举证须知
  • 2.申请做亲子鉴定委托手续提前知
  • 3.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之完善
  • 4.子女对父母应当自觉赡养扶助
  • 5.继子女对继父母的义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