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婚姻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文章列表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及类型

2014年3月11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及类型,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称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以下情形: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继子女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姻亲关系。该种关系也称“名分型”。


  2、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抚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母负担,并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抚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彼此不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仍属于姻亲关系。


  3、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由继父或继母给付全部抚养费或分担部分抚养费,或者抚养费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顾与抚育。这种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相互形成法律系,即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同意,在依法办理收养关系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没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收养成立之后消除。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赡养案件当事人举证须知
  • 2.申请做亲子鉴定委托手续提前知
  • 3.我国婚姻无效制度之完善
  • 4.子女对父母应当自觉赡养扶助
  • 5.继子女对继父母的义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