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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2014年12月26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离婚时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案例:小李和小陈结婚后,小李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小李。后来小李与小陈离婚,小陈提出要分割小李姐姐赠与给小李的房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小李受赠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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