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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育技术中的法律问题

2018年5月3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摘要:科技的发展,使现代人工生育技术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人造子宫、无性繁殖(克隆)等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由此带来的价值冲突也使传统法律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律应从人类基本的道德原则出发,从更宽广的视角来审视生育技术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对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优生立法以及可能存在的民刑法难题,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规范。一方面充分肯定人工生育技术对婚姻生育功能的弥补作用,另一方面应对人工生育技术的运用发挥引导和限制作用。
    关键词:人工生育  克隆  法律

     长期以来,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一般遵循着男女性交、输卵管内卵子受精、受精卵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这些男女互补的自然步骤进行的,相应的法律调整也是以此为基础的。而以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为标志的人工生育技术已可以代替自然生殖中的某一步骤甚至全部过程。例如人工授精可以代替性交,试管婴儿可以代替输卵管内受精,人造子宫可以代替母亲的子宫,无性繁殖(克隆)可以使单性生殖细胞自行发育成个体。这就使人类的生殖从空间和时间上脱离了人体,导致了生殖过程与性爱、伦理这些精神因素的分离,也使以自然生殖为基础的许多传统立法受到挑战,给人的生命、人身完整、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的保护和社会的优生优育带来了法律调整的新需要。
    一、人工生育的亲子关系
     传统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关系。它强调亲子间的生物学联系,是指直接以血缘为纽带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关系,是指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而人工生育技术将性行为与生育分开后,正如法国前总统密特郎指出的,“扰乱了作为我们家庭和社会基础的身份宪法关系。” (p4)从技术上讲,目前人类已具备使一个孩子有5位父母的可能:精子的捐赠者、卵子的捐赠者、怀孕母亲、抚养孩子的父母。关于他们的法律地位,特别是亲子关系的认定,已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
    1.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般认为,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待:在夫妻双方的同意下,使用丈夫的精子或者使用丈夫的精子、妻子的卵子在试管内授精,即所谓同种授精(aih) 的情况下,生下的子女显然与他们有着自然血亲关系,是他们的合法的亲生子女。因为亲子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事实而发生的,并不以夫妻性交受孕为要件,所以亲子关系的认定不会发生大的法律问题。
     在利用第三者的精液进行的异源授精(aid)或利用第三者的卵子或子宫进行生育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就十分复杂。在血缘上,传统祖宗的世传血脉已经紊乱,新生儿可能存在数个父亲或母亲。在事实上存在着数个父母的情况下,传统婚姻立法所规定的亲子关系已无能为力,婴儿的父母到底是谁,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
     在异源授精(aid)的情况下,主要确认谁是父亲?从国外已有的立法例来看,有两种迥然不同的办法:一是视为非婚生子女。50年代初,异源人工授精曾被视为异端,其出生的婴儿也就被认为是非婚生子女。二是视为婚生子女。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曾就这一问题作出一项特别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师进行的异源人工授精并附有夫妻两人同意书的,因人工授精而怀孕出生的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这项规定,后来被列入美国联邦法典,并为西方各国立法所重视和采纳。在我国法学界,曾有观点认为,从实质上看,夫妻用供体的精子生育的孩子,与丈夫没有真正的父子关系。可是当夫妻双方都同意接受这种生育方式时,就构成了拟制血亲关系。但也有观点认为,异源授精所生子女,既非自然血亲,又非拟制血亲,“而是一种新型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的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混合的父母子女关系。” (p88)我国已发生多起异源授精后子女法律地位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这一解释的内容看,明确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相同,即父母子女间有着与生俱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解除,并强调只有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所作的人工授精,其所生子女才能适用此规定。这就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司法解释的依据。遗憾的是,在新修订《婚姻法》中,相应内容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
     在妻子不经丈夫同意或假借丈夫的名义而违背丈夫的意愿,利用夫以外的第三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例如利用丈夫外出、在狱中、患不孕症等情况),所生子女是否受婚生子女的推定,同样是不无争议。对此情况,法律应在保护丈夫的生育权和子女的合法权利之间平衡。在一定的期限内(有人主张丈夫自知婴儿出生之日起的一年内),丈夫应有提出非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权利。如果这期间丈夫置之不问,应推定为父母子女的关系已为丈夫事实上承认,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由于人工生育技术可将生育与婚姻分离,未婚女子因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亦颇感困难。未婚女子能否利用生育技术生育?否定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会使正常的家庭解体,社会又回到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混沌状态,故生育技术应仅限于已婚女子;肯定者认为,生育是宪法权利,既然未婚女子可以领养子女的抚养,则那些不想结婚的女子也有权利用生育技术生育自己的孩子。至于孩子的法律地位,应视为非婚生子女。笔者认为,生育固然是个人的权利,但生育涉及到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生育上的绝对自由主义只会给人类带来自身的灾难,相应的社会干涉是必要的。国家应通过法律把现阶段的生育技术局限于已婚夫妇的范围内。
    2. 体外授精的亲子关系问题
    在体外授精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扩大为谁是父母的问题。在事实上存在着数个父母的情况下,这数个父母可以分解为“遗传父母”(卵子和精子的提供者)、“孕育母亲”(怀孕胎儿的代理母亲)、“养育父母”(婴儿的抚养者)。他们中到底由谁来行使父母的权利、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常常会引起争议。对此,各国的规定也不一致:一是主张生者为母;二是主张以遗传学为根据确定亲子女关系;三是主张按契约约定。笔者认为,一个人成长,提供遗传物质、胚胎营养场所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后天养育,真正的亲子关系应该通过长期的养育行为建立,所以在有数个父母的情况下,法律确认的合法父母应该是养育父母。况且,“代孕”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借腹生子’实际上是一种‘孕育承揽合同’,代孕女子的主要权利是接受孕育的酬金;求孕夫妇的主要权利是享有做婴儿法律上父母的权利。”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代孕”,“代孕”者有义务按约定将婴儿交给委托者抚养。
    3. 无性繁殖(克隆)的亲子关系
     无性繁殖是指单性生殖细胞自行发育成个体的技术,是利用体核移植将身体的非生殖细胞的细胞核移入另一细胞中培养发育的技术(简称为克隆)。 1997年,英国科学家宣布,克隆羊“多利”(dolly)问世。“多利”带来了一场“克隆风暴”。据称,从技术上讲,克隆人类胚胎已没有多大的技术障碍,但基于道德、伦理等因素,克隆人被法律所禁止。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欧盟委员会)和政府纷纷发表声明,禁止人体的克隆。但是,克隆技术在医疗上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因此科学界也有不少人支持进行克隆人类早期胚胎的研究。认为“克隆技术的出现,是生命科学的重大发现,……科学的重大发现和发明,应该激起人类的欣喜,我们应该庆幸人类又掌握了可以为人类谋取幸福的一种新技术。” (p6)利用克隆技术,可以用患者本人细胞培育出新组织,用来治疗神经损伤、糖尿病、帕金森氏症等多种疾病。用这种方法培育出的组织具有与患者完全相同的遗传结构,因而不会产生排异反应,也解决了移植组织来源不足的问题。美国、欧洲的一些科学家已经开始这方面的研究,一些国家正拟通过立法,准许克隆人。一旦克隆人面世,他的亲子关系的确定将更困难。因为克隆人与细胞核的供体间既不是亲子关系,也不是兄弟姐妹关系,“世代”的概念将不复存在。而“中国人一向以传种接代、天伦之乐作为人生的首要义务和乐趣,家庭、家族一直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克隆人类会导致家庭的解体,人类不必求助于异性即可以产生后代,那么两性之间就不再存在子代血缘纽带关系。” (p12)建立在亲子关系基础上的一系列法律规范都难以适用,一段时间内,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社会就必须探寻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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