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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该不该加——因择校引起的学费增加能否作为合理事由

2015年5月15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抚养费该不该加——因择校引起的学费增加能否作为合理事由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张政军,男。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1996年被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1999年7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原告2001年考取洛阳二中,三年高中需交代培费6200元,学杂费3600元,共计9800元,要求被告支付一半代培费和学杂费4900元。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成,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孩子上学我支持,但孩子选择学校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现在厂里经济效益不好,只发85%的工资,我再婚后家庭负担比较重,经济确实比较困难。原告已被洛阳石化总厂高中录取,其学费比较低廉,如果说在本厂上高中,就可以免去这部分费用。再者,1999年7月法院调解抚养费一案时,我给的抚育费已经很高了,给的抚育费已包含了以后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因此我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了。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先后被洛阳石油化工总厂中学及洛阳市二中录取,其母选择洛阳二中就学并为其交纳教育费6200元。目前,被告单位效益大不如前,被告每月只发85%的工资。原告母亲已买断工龄,在家无业。

  【法院意见】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孩子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学校上学,虽然被告支付的每月300元抚养费里已包含了原告教育费和生活费,但原告今年被洛阳二中录取后,却需额外交纳一定的教育费,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负担一部分,一分不愿给的行为是不对的。故责令张政军支付张某某上洛阳二中的教育费1800元。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600元的学杂费,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主张不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父母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争议案件。对于在父母离婚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已经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作出过处理的,能否再要求增加呢?根据《婚姻法》第37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的原告,正是基于这一法律依据,向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亲提出了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个常见的争议的,将抚养费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相关混淆,对于离婚时应对子女支付的抚育费用所应涵盖的内容产生争执。实际上,在父母离婚时,对于约定或判定的应支付给子女的抚育费用,无论是称为抚养费,还是抚育费,只要未特别说明,都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而本案的判决,再一次提醒人们,对于要求增加的抚养费,既可以是要求每月增加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还可以具体就单项的教育费或者是医疗费要求增加,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提起诉讼后,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看提起增加抚育费用的理由是否合理。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18条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回到本案来看,原告张某某因高中录取后,为选择教学条件更好的学校,涉及更高的教育费及学杂费。显然原定每月300元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但原告张某某及其母亲周莉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本可到教育费更低的石化总厂中学上学,却私自决定到洛阳二中上学,因此造成教育费过高。并且考虑到被告目前的收入也并不高,还另有家庭需要负担。应由张某某及其母亲承担教育费的主要部分,法院判决张某某的父亲张政军承担教育费6200元中的1800元是合理二

  由本案引发的一个问题是,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子女上学教育有多种选择,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委培教育、职业教育、出国留学等,教育费的数额非常悬殊。子女上什么样的学校,交多少教育费用才是合理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之规定,应以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当地普通学校的正常收费为准,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夫妻双方协议自愿承担的应当保障。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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