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婚姻律师
138223577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子女抚养
文章列表

中止探望权的情形

2015年7月6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为:

  1、探望权人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4、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离婚后出生的孩子,父亲该不该抚养
  • 2.“抚养协议”不保险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 3.监护权转移的形式
  • 4.离婚丈夫“剥夺”妻子探视权
  • 5.抚养费确定后,可以增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