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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怎样

2015年9月28日  江门婚姻律师   http://www.jmhyls.com/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一般情况是按月给付的。但是,只要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方式也是可以的。但是,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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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离婚条款中抚养费的给付方法的解释: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

  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

  一是出国、出境人员;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来源: 江门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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