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江门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
参考法条:第四十八条;第21条。
2007年1月,李某与吴某结婚, 2008年2月,生育一子,2009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孩随李某生活,吴某不承担抚养费。2010年7月,李某以自己无能力一个人抚养儿子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支付付儿子抚养费500元。
第三十七条和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可另行起诉;,按规定提出要求抚养费的人应当是子女。因此,小孩要抚养费的诉讼原告应该为子女个人,而非一方父母。因此本案中要求抚养费的原告只能是李某的儿子,而不是李某本人。当然,鉴于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因此,有人认为小孩要抚养费,当然是大人提出要求,当然大人当原告,这是错误的。